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hua人民gong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sheng实施〈中hua人民gong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fa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ben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de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yong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qu(乡镇除外)、县(shi)人民所在地城镇。
第san条 城shi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de原则。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城市yang犬guan理的主guan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chu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zuo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du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zuo。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zuo。
城管、工商、药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养犬guan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配he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qunei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的办公服务区
(二)的教学区和学生宿she区
(san)单位的集体宿she区。
第六条 禁止在城区nei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wai)。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si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biaozhun由gong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si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yong犬和表yan道具yong犬以及盲人si养de导盲犬等特种yong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di七条 养犬者应当符he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er)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san)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八条 si养犬只应当取得《chang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养犬者shenqing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shen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的养犬shenqing表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三)yang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犬只相片。
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yangquan者提交的资料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公安ji关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chang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办理许可手xu,犬只需进入户外的,应束以犬链,带以口罩,采qu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第九tiao 《chang沙shi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chang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期限届满后需继xusi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在许可期限届满san十日前携许可证及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yuan发证机关shenqingyanxu。符合条件的,zhun予延续不符he条件的,不yuyan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qu养犬许可证的,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nei向住所地县级人民gong安机关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quan牌。
dishi条 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在犬只免疫证明失效前,必须及时进行免疫接种zhun养犬繁殖的幼犬,必须在出生后二个月nei进行免疫。
chu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只的免疫和quanyong疫苗的经营。
第shi一tiao 《长沙shi城市养犬许可证》、犬牌和犬只免疫证明分别yougong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制zu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第十二条 zhun养犬变更养犬者、养犬者变更住所的,养犬者应在三十日nei向原发证机关shenqing办理变更手续。
遗失或损毁证、牌biao志的,养犬者应在十五日nei向原发证机关shen请补办有关手xu。
第十santiao 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zhun养犬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
(二)犬只进入户wai时,应束以犬链并you成年人qian领,且xie犬人应随身xie带gai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三)不得xie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gong园、教学区、(宠物chu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gong场所
(四)县级以上人民举办重大huo动期间,不得携犬zhi进入活动区域
(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gong汽车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liji清除
(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chang生huo
(八)fa律、法规的其他规ding。
xie犬进ruben条第(san)、(四)、(五)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从事犬zhi诊疗huo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ying的设备、设施、场所,并qu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经营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犬只出售前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du机构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dishi五条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应立ji将伤者送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犬只。无fa控制或捕杀犬zhi的,养犬者应liji向公安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ji构报告。
发现狂犬病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du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du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相互通报疫情,及时采qu紧急防疫扑疫措施。
第十七条 weiqu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si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并可chu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shi八tiao 佩带犬牌但无牵领人、无犬链约束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暂扣。
有qian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xie带gai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de户waiquan只,由公安机关责令qian领人提供gai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由公安机关暂扣qi犬,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di十九tiao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wei予清除de,由城市guan理行政执法ji关责令携犬人当场清chu,并可chu50元的罚款。
第er十条 养犬人应在犬只被暂扣七日内携有效证件或补办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领取犬只逾期未领取的,犬只you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依照本规定被暂扣的犬只,由gong安机关在指定的场所予以寄养,养犬者应jiao纳犬zhi寄养费yong,具体收费biaozhun由物jia部门确定。
第er十一条 wei佩带犬牌且无人qian领的户wai犬zhi,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第er十二条 qi他违反ben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chu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zuo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chu罚的,you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i二十四条 从事犬只管理的机关及qi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i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的管li,捕杀狂犬、野犬,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